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桃花源升級發展,推動科技創新載體擴容提質,打造科技桃花源載體服務品牌,助推科技產業發展,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深圳市寶安區科技創新局
2021年3月19日
寶安區關于促進科技桃花源升級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桃花源升級發展,推動科技創新載體擴容提質,打造科技桃花源載體服務品牌,助推科技產業發展,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桃花源是指以培育、孵化和推動高科技企業發展為宗旨,具備一定物理空間、管理機構、配套設施和科技服務能力,以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產業園為主要形式的科技園區。
第三條 科技桃花源按照“培育認定—服務支持—提升發展”的發展模式,實行公開公正、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擇優認定和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園區認定
第四條 認定科技桃花源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構注冊地和園區均在寶安區;
(二)園區屬運營單位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剩余租賃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三)園區應具備一定的物理空間,并按類別分別達到以下條件:
1.眾創空間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一般應為1000平方米以上;
2.科技企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一般應為10000平方米以上,且場地可用于研發、中試或小規模生產;
3.科技產業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一般應為30000平方米以上,且場地可用于規?;邪l制造或研發總部;設置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具備辦公研發基礎條件的公共孵化空間,用于承接政府推介項目的臨時周轉,租金不超過核定市場價格的6折。
(四)建立較完善的網絡通訊、會議室等基礎設施,為入駐企業提供生產、辦公、生活服務保障配套;
(五)園區產業定位明確,制定科學詳細的科技桃花源運營管理方案;
(六)園區專職運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具備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從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達到2名以上;
(七)園區應設置政務服務、黨群服務、企業服務等服務平臺,并設立專職服務專員1名以上;
(八)園區入駐科技企業(機構)數量20家以上(含2家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中眾創空間入駐創客團隊或創客企業20家以上;
(九)承諾每年度開展科技創新類服務活動5場以上;
(十)經轄區街道辦事處初審推薦。
第五條 新建成或整體改造提升的園區,承諾一年內達到上述管理人員和入駐企業(機構)條件的,可經評審認定為區科技桃花源。
第六條 區政府建設的重點園區或承接區重點項目的園區,承諾一年內達到上述管理人員和入駐企業(機構)條件的,經申請可直接認定為區科技桃花源。
第七條 已被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為科技創新載體或被列入科技部門科技創新載體建設項目計劃的園區,經審核同意后,自動列入區科技桃花源。
第八條 鼓勵園區圍繞生物醫藥、機器人、無人機、軟件等產業,積極招引同行業企業(機構)入駐,努力發揮產業集聚和規模效應,探索打造科技專業園。
第九條 認定科技桃花源應按要求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深圳市寶安區科技桃花源認定申請書》;
(二)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運營管理機構為社會組織的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園區自有物業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產權證明資料復印件;
(五)園區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六)園區運營管理方案;
(七)專職運營管理人員名冊、資格證書及在職證明等;
(八)入駐科技企業(機構)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轄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深圳市寶安區科技桃花源認定推薦表》;
(十)承諾書(上述第五條申請單位需提供);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科技桃花源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按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二)區科技創新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區科技創新局征詢區有關產業部門意見,并通過深圳市公共信用網查詢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是否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以及是否被納入相關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等名單范圍內;
(四)區科技創新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以及各單位反饋意見和深圳市公共信用網查詢情況,提出擬認定方案;
(五)區科技創新局將擬認定園區在寶安政府在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區科技創新局發文認定。
第三章 園區管理
第十一條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依法自主運營管理科技桃花源,除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外,一般應保持園區的完整屬性。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加強園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按照轄區街道辦以及應急、生態環境、水務等主管部門要求履行主體責任,保障園區安全有序運營。
第十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在創新平臺引進、科技企業招引、科技創新服務等方面對科技桃花源進行指導和監督,引導園區不斷提升品質,爭創國家、省、市級園區。
第十三條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做好科技部火炬統計業務系統填報以及入駐企業(機構)登記備案工作,并定期進行數據統計和報送。
第十四條 鼓勵園區積極承接政務服務、黨群服務、新階聯等職能,與科技服務機構、產業技術聯盟、行業協會等加強合作,推進園區公共創新平臺、科技金融等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園區出現以下變更情形,運營管理機構應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區科技創新局備案:
(一)園區的功能、產權發生變更;
(二)園區的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更;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的企事業性質、股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四)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園區運營管理范圍(面積)、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報區科技創新局審批同意。
因租賃期屆滿、整體轉包轉讓等原因導致園區運營管理單位發生實際變更的,一般應符合上述第四條規定的認定條件,否則自運營單位變更之日起取消科技桃花源資格。
第四章 園區考核
第十七條 園區考核以“獎勵先進、督促后進”為目標和原則,引導園區不斷提升科技服務能力和入駐企業質量??己藘热莅ɑA指標和貢獻指標:
(一)基礎指標
1.孵化器專業資格人員配置等園區運營管理團隊專業化情況;
2.會議室、路演廳、公共食堂等公共配套設施落實情況;
3.園區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以及政務、黨建、新階聯等工作落實情況;
4.園區入駐企業(機構)登記備案以及數據統計報送等工作開展情況;
5.園區服務專員政策服務開展情況;
6.其他配合政府工作開展情況。
(二)貢獻指標
7.園區入駐企業營業收入、納稅等經濟貢獻情況;
8.園區入駐企業專利、研發投入等科技研發情況;
9.園區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技術轉移服務等開展情況;
10.園區設立孵化基金、開展企業投融資服務情況。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根據基礎指標達成情況評定合格或不合格,根據貢獻指標達成情況評定優秀或良好。
第十九條 科技桃花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且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科技桃花源:
(一)提供虛假材料;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三)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發生重大變更未及時備案,或因變更事項不再符合科技桃花源認定條件;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五)未達到承諾條件。
第二十條 園區被取消科技桃花源資格的,園區及其入駐單位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房租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桃花源及其入駐單位自園區認定當年1月1日開始,可以享受房租補貼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機構)是指在寶安區注冊,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或提供科技服務的機構,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
(二)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國家、省、市、區認定的各類科技創新團隊創辦或依托的企業;
(四)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或寶安區認定的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創辦或就業的企業;
(五)區級及以上各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六)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七)已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授權1個以上的企業;
(八)科研機構、行業協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技術轉移機構等科技服務類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印發實施前已認定的眾創空間納入科技桃花源(眾創空間)管理,已認定的區科技桃花源、科技創新園、桃花源科技創新園分園在尊重園區運營單位自主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上述認定條件,分別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產業園,并對現狀科技孵化和產業化功能予以確認和保留。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原《深圳市寶安區科技桃花源認定管理辦法》(深寶科〔2020〕30號)、《深圳市寶安區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深寶科〔2017〕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