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
為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打造具有光明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結合光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措施。
一、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一)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從合作銀行獲得貸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支出利息的50%給予“科技孵化貸”利息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申報利息補貼的貸款最高額度為1000萬元,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2億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從合作銀行獲得貸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支出利息的50%給予“科技成長貸”利息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申報利息補貼的貸款最高額度為2000萬元,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向合作銀行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獲得貸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支出利息的50%給予“知識產權貸(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利息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申報利息補貼的貸款最高額度為1000萬元,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科技金融貼保支持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擔保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可按照實際擔保費用金額的100%給予貼保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申報貼保補貼的貸款最高額度為2000萬元,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指定的科技保險產品(由中國銀保監會和科技部批準的科技保險險種),可按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保險費用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三、科技金融投資支持
(六)對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科技創新產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并獲得經光明區科技創新局備案的投融資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獲得投融資機構實際投資額30%的補貼。單個企業可申請一次,分三年支付,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七)對未入駐本措施第(六)款中所涉科技孵化器、園區或基地但獲得經光明區科技創新局備案的投融資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獲得投融資機構實際投資額10%的補貼。單個企業可連續三年申請,每年申請一次,每次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八)對獲得經光明區科技創新局備案的園區發展基金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獲得園區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額5%的補貼。單個企業可連續三年申請,每年申請一次,每次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九)設立光明區科技創新產業引導基金,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參與,重點投資于光明區內及有意向遷入光明的區外科技型中小企業,加速企業向光明區集聚。
四、科技金融債券支持
(十)科技型中小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深交所和上交所成功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創新創業公司債券(“雙創債”)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給予不超過融資金額2%的費用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科技金融資產證券化支持
(十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融資,可按不超過實際支出融資成本的50%給予資產證券化融資成本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六、附則
(十二)本措施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上一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含),成立時間一年以上(含),注冊地、納稅地在光明區,達到納統標準,且其統計關系在光明區,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
(十三)本措施涉及企業的同一筆貸款只能申請一次利息補貼,同一事項政策資助與區其他政策存在差異的,企業可按“就高原則”選擇申報,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區有關政策。本措施所涉資金資助不考慮地方財力貢獻。
(十四)本措施所涉資金資助的申報單位(或個人)在資金資助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協助騙取資金資助等情形的,相關主管部門有權收回資金資助,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存在上述情況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取消本措施所涉資金資助的申報資格。
(十五)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于2020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措施實施之日起,于2018年7月印發的《光明新區關于加快科技金融發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業的若干措施》(深光規〔2018〕12號)自動廢止。